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凯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光宇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凯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光宇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工程款687,3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5元,由原告重庆光宇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1,462元,被告四川凯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