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运城市空港新区宏德汽配有限公司
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02民初2390号

原告:运城市空港新区宏德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运城市空港新区宏德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运城市空港新区宏德汽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运城市空港新区宏德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晨昕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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