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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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5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则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射洪县房产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