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借款本金1899965.36元、罚息419445.47元、复利2.15元,并从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899965.36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及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99.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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