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41.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0元(原告已预交230元,被告应直接向本院补交230元;剩余被告应负担的180元由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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