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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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渝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渝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草市支行蜀辉路分理处,账号:XX)予以冻结,冻结存款金额以19016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川Z×××××小型轿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