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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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口友罗鑫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122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460,735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