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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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一环路南三段支行 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44×××3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一环路南三段分理处)予以冻结,冻结存款金额以138166.015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