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民工保证金15万元;

二、被告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43961元(其他现金支付的16715元+28465元+劳务借支差额4000元+29478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10元,由原告负担9900元,由被告负担701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在执行中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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