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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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百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雀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沂百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雀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9亿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5日的利息为4979.3万元;之后利息自2019年9月6日起,以1.59亿元为基数,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095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5644元,由被告临沂百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