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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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 宝联勇久朝阳市科技有限公司 朝阳市华海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联勇久朝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贷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3月17日的利息117,144.62元,合计6,117,144.62元,并给付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朝阳市华海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宝联勇久朝阳市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市华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