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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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市兴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44,100元;并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给付本金41,800元的利息,利息给付至此笔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5元(缓交至执行阶段),公告费690元,合计1,59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