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市盛运发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施救费合计78,38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5,000.00元(已实际支付),余款73,385.00元的70%即51,369.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再余款由原告自负;原告经济损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0,37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已实际支付5,000.00元,再赔偿15,373.00元。

二、被告葫芦岛市盛运发运输有限公司与沈舒心不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上述判决中的第一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00元,邮递费80.00元共计1,526.00元,由被告***承担1,068.00元,原告承担4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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