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驳回原告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00.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