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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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昆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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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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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依法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被告七台河市中恒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物贷通融资业务借款合同》;

二、被告七台河市中恒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借款本金34,999,999.88元,利息397409.54元(含罚息12,645.13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1日),本息合计35397409.42元。利息延顺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计算方式为正常本金×计息天数×合同利率÷12个月÷30日;逾期本金按月计算,计算方式为该笔贷款的逾期本金×实际逾期天数×(合同利率×1.5倍)÷12个月÷30日;复息计算方式为按月计息,计息方式为该笔贷款欠息余额×欠息天数×(合同利率×1.5倍)÷12个月÷30日〕;

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对被告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159处房产及所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对被告***提供的质押财产(七台河市中恒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数500万元、在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数8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对被告七台河市中恒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东方建材城10年租金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七台河市弘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昆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天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七、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787.05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被告七台河市中恒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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