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278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西省农商银行信丰支行;开户名:***;账号:62×××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帐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