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房屋租金51200元;

二、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利息2808.28元(51200元×3.85%÷365天×526天,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7月6日止)。

上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6.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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