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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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房屋租金51200元; 二、被告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利息2808.28元(51200元×3.85%÷365天×526天,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7月6日止)。 上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6.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