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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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莎车县长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宏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省安康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料款9686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分公司、***、***的诉讼;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6.78元,减半收取1953.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5元,原告自行承担89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