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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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华利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诺正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31执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中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执行人: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喀什市深喀大道南侧、城东大道西侧、面积为131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委托新疆华利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新疆天诺正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80326650元。2019年1月11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喀什市深喀大道南侧、城东大道西侧、面积为131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2019年4月15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流拍价为51409056元。2019年7月15日,本院通过变卖程序,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19年7月16日由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51409056元价格竞得。2019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8)新31执3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瑞祥商贸烂尾楼”在建工程确权给买受人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交付使用。 执行经过 经查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喀什银瑞林酒店、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4月13日对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喀什市编号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了查封(首封,无抵押权),新疆喀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参与分配。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申请标的6272.5201万元,申请执行人***执行一案申请标的为2662.67万元,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申请执行人喀什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00万元,申请执行人***支付1400万元,剩余拍卖款等产权过户中所产生的费用确定后再合议分配方案。目前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金石城美食街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正在另案处置当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5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保留参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喀什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参与分配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3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外尔·麦图迪 审判员包汉杰 审判员焦阳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国权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