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那曲市交通运输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2974元; 二、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两个散装水泥储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999.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801.31,由二原告负担19197.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977.6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