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那曲市交通运输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2974元;

二、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两个散装水泥储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999.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801.31,由二原告负担19197.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977.6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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