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3519921.34元及支付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2.6%,以38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30日计收至2015年7月2日;以3763821.34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日计收至2015年7月20日;以3663821.34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计收至2015年12月31日;以3599921.34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计收至2016年3月31日;以3589921.3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计收至2016年4月26日;以3569921.3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7日计收至2016年4月28日;以3559921.3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9日计收至2016年5月31日;以3539921.3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计收至2016年6月30日;以3519921.34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1198700元及支付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按年利率8.4%计算利息,以11987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按年利率8.4%计算利息,上述两部分欠付利息可以计算复利;以11987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5日起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2.6%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22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上述欠付利息可以计算复利;2015年9月26日起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1.7%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四、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上述欠付利息可以计算复利;2015年9月28日起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1.7%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五、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上述欠付利息可以计算复利;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1.7%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六、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上述欠付利息可以计算复利;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1.7%,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30日计收至2016年8月26日;以19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7日计收至2016年9月20日;以197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计收至2016年9月28日;以19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9日计收至2016年12月7日;以17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8日计收至2017年2月21日;以812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2日计收至2017年5月23日);

七、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8647元;

八、若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至七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就被告***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红旗大道94号国际时代广场4号地块下沉商业街A47号商铺(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被告***所有的位于赣州市长征大道北端东侧丰德园小区A栋3单元305室的住宅(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35298)、被告***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杨梅渡大桥西引道北侧锦绣星城12栋1单元201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位于赣州市章江新区长征大道**天际华庭**楼**(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位、位于赣州市章江南大道**赣州休闲娱乐城**主楼**公寓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赣州市赣州监狱东阳山1栋3单元705室房产(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他项权证号:赣房他证字第T001021**)在最高本金限额920万元抵押范围内,以被告***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中路华瑞花园4栋住宅(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文明大道37号E栋2单元503室住宅(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赣房权证字第××号)、被告***、***按份共有的位于赣州市客家大道博德.星辰名苑39-43#写字楼(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赣房共字第××号)在最高本金限额500万元抵押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九、被告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七项确定的债务在1420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内;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七项确定的债务在920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内;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七项确定的债务在500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本案抵押担保人及保证担保人在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或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22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20622元,由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预交,因其撤回保全申请,该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5-25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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