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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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鑫友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村夫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村夫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收至2018年12月2日,该期间未付利息可按年利率4.75%计收复利;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日起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125%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宁都鑫友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宁都鑫友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村夫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92元,由被告赣州村夫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都鑫友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