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0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截至2018年3月16日的借款利息338.41元,复息12.66元,罚息7563.56元,合计人民币7914.63元。

三、被告***、被告***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及《周转易协议书》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共同给付原告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

上列一至三项中二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498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16
发布日期 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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