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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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0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截至2018年3月16日的借款利息338.41元,复息12.66元,罚息7563.56元,合计人民币7914.63元。 三、被告***、被告***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及《周转易协议书》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共同给付原告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 上列一至三项中二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498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