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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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45806.80元,及截至2020年2月13日的利息28244.49元、罚息774.83元、复利1340元,合计476166.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止;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445806.80元为基数,复利以即时欠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7%,再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被告***(在与被告***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告***上述债务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40元、财产保全费288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