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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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79007.56元及截至2020年4月23日的利息5235.28元、罚息717.53元、复利256.96元,合计85217.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为79007.56基数,复利以利息5235.2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28%,再上浮50%,自2020年4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应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