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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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00000元,并另赔鉴定费2800元,以上共计30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67379.87元,扣除已垫付的30000元余款237379.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2元,由原告***负担543元,被告***负担3449元,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