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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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宏文牧业有限公司 唐山竟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千一百八十三万九千二百七十八元三角九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以一千一百八十三万九千二百七十八元三角九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20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将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张北宏文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过户至唐山竟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七万九千二百三十九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