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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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7627.73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2506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工资2295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9.49、复印费17元,共计56.49元。 上述一、二、三、四、五项合计人民币13849.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元(原告***预交),原告***承担68元;被告***负担14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