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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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靖宇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11民初131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靖宇支行,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六道街**。 负责人:李燕茂,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逸,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靖宇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林,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靖宇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靖宇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靖宇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国有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耿欣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