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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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三力集团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共计7805;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物业费、电梯费的违约金(以185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至2019年8月7日止;以190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至2019年8月7日止;以190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至2019年8月7日止;以19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至2019年8月7日止;以19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至2019年8月7日止);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交付给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