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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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固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永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2629865.58元; 二、被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2629865.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62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元,被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