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通成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123民初425号

原告:沈阳通成电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治刚,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

原告沈阳通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通成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沈阳通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露露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木合热皮叶·艾牙斯丁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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