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万科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富丽华物业有限公司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富丽华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4403341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2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阳富丽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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