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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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代偿款36510.15元,并以36510.1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保险费2645.93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2019)鄂058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