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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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宜昌前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三峡大学仁和医院 |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刑初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春清支付垫付款13738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春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鉴定费3620元(已抵扣履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刑初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损失182153.65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损失184475.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