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 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继续履行房屋综合验收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义务。 二、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迟延交房违约金49355.67元。 三、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迟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91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9元,由二被告负担632元,由原告负担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