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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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家庄高新区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 石家庄康普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量质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质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质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高新区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0694.6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未付租金数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19日之前)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1.3倍标准,自2012年10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分段计算;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高新区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22元,减半收取计16761元,由原告石家庄高新区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14490元,被告河北质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高新区;邮编:050035;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