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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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0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0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64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309846.83元,共计373846.83元,减去已垫付的160000元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再给付***213846.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21元减半收取4510.50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054元、***负担24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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