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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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8062.06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6705.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以7064.5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8日起,以5182.6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以9109.76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7日起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则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牌照号为浙CV××××众泰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金额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