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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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百视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68723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镇江百视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49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70元,由原告***负担4070元,由被告镇江百视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镇江百视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