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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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川亨鞋材有限公司 温州市锃缘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君禾鞋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锃缘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川亨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966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32元,公告费640元(已由原告温州市川亨鞋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均由被告温州市锃缘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