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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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句容市人民医院 常州火蓝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561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71359.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77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