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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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宇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356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宇铸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安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云恩,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78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盐城市大宇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盐城市大宇铸造有限公司3762980元,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息18%计算),诉讼费用18452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拆迁时,在拆迁款中支付(由法院查封,提取拆迁款);二、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案暂终结待取拆迁款时恢复);三、执行费67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执3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海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