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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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垚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13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其中1500万元借款项下借款期内利息共计219308.32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月9日27日起,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15%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1713万元借款项下借款期内利息共计258522.61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本金17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15%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之止);

二、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垚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20万元;

三、被告江苏垚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镇江市沿江高等级公路北侧的权证号为镇国用(2011)第80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2476.3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江苏垚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4辆泵车(车牌号为: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江苏垚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丹徒区新城区镇南村的权证号为镇徒国用(2013)第10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3975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江苏垚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潘浩曙名下位于江苏省镇江市恒美嘉园24幢第2层202室的权证号为镇房权证京字第××号房产(建筑面积84.2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镇江市祥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和被告潘浩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江苏垚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5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524元,由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潘浩曙、被告***、被告镇江市祥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苏垚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镇江市祥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潘浩曙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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