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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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中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22元,由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639元,由原告河南中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3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