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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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五华展鸿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黔01执恢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应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高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80号民事判决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