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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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昆明恒鹏货运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拨油费80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17910元、车辆停运损失85500元,共计111410元; 二、被告***已支付原告***的拨油费2000元,由原告***返还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