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春海彩板钢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分别向三原告泰州市春海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33333.33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春海彩板钢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0元,保全费2205元,合计15905元,由三被告负担(三原告同意其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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