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淘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富春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恒丰京瑞商贸有限公司
中宇华太(北京)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金展恒信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盛源恒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37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变更为嘉兴云堃十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1-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