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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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37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变更为嘉兴云堃十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8 |